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重要提示
(一)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诺安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而来。诺安上证新兴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2 月 16 日
证监许可【2011】 24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并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基金合同正式生
效。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
案的说明书》,同意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对原《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中的相
应内容进行修订,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2018 年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存托凭证。
(四)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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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② 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③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
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①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 50%的证券;
②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
取前 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调整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法。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六)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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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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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
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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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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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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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生效日,原《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失效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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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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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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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 强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
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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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
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
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李 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 1995 年 7 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
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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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
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北京紫轩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鸿利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大世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
心职员、资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证券产品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券信托事
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远东
宏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
家,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
理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财务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
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大洋融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科大洋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大恒创业咨询有
限公司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
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奕珊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
诺浦致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诺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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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标旗世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两山(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
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
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
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科学院计划局基建局副处长、国家
计委财政金融司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信贷管理司助理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国
家外管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
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
监会监管一部、财务会计部主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现任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体业务部主任科员,外
事部综合处副处长,国际业务部外汇经营处处长、外汇会计处处长、外汇业务管
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首席代表,
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主任,中
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学术秘书长,上
海北外滩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秘书长,浙江
大学财富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秦江卫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
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 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职员、稽核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稽核法律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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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风险法规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公司第二总部副总经理)、副总法律顾
问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
席风控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
券蔡屋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于 2003 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俞任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深圳资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Simpower Worldwide Limited 海外拓展部客户主管、金海港房地产经纪(深圳)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于 2006 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
齐斌先生,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
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
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
资部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
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部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
海通证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孔 先生,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野村证券交易员、白湾基金投
资经理、前海开源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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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起任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曾于 2018 年 8 月至 2023 年 6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德舜先生,曾于 2019 年 3 月至 2023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
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
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孔 先生
(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
资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
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孔 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
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
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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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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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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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流
动性风险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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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
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
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
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
目标: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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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
存在;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
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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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
见提交董事会。
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
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
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
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
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
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
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
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
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
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
立运作模式。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
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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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执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
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
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
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
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
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
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
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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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
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
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立完善的基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
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
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
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
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
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
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
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
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
统安全运行。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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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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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14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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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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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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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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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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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代销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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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郑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服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95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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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400-60-95537、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服电话:96636、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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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577-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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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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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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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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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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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浩
客服电话:9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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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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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服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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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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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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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服电话:4008-31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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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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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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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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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服电话:400-88-96198、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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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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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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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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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服电话:9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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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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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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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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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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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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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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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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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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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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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0971-6105305/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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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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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金融中心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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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锦业路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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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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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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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http://new.gf.com.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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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
网址:www.s10000.com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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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1 层国融证
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人民大厦西楼 52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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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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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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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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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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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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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工作基地 1 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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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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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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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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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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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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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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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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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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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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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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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93-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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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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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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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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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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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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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 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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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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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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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igesaf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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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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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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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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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8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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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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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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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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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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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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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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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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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电话:025-962155、025-66001163
网址:www.tdtz88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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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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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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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 16 号 1 幢 8 层 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https://fundsure.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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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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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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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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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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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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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http://www.jzsec.com/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0971-6105305/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人民大厦西楼 521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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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锦业路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9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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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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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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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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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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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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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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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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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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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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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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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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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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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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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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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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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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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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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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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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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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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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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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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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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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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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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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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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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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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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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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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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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0-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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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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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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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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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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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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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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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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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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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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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 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滑丽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高鹤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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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变更登记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而来。本次基金变更的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
准予诺安上证新兴产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312 号),注册日期为:2018 年 2 月 9 日。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1 年 3 月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1]210 号文),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
的说明书》,内容包括对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基金的标的指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基金名称更名为“诺
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018 年 8 月 22 日,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正式转型为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自该日起,《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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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本基金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起,本基金增加 D 类基金份额,分设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和 D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生效,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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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因投资人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
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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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M≥1000 万元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 年 0
注:①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②本基金转型前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将计入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年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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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1 年 0
注:①六个月指180日,一年指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D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6个月但
少于1年的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
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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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1)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或 D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元、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8% 0.2% -
净 申 购 金 额 ( c=a/
(1+b))
申购费(d=a-c) 11.86 7,936.51 9,980.04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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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c/e) 681.47 684,181.72 3,441,393.08 6,895,862.07
(2)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100=90,090.09 份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 年,
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 年,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0.25%=36.25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36.25=14,463.75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年,该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天,该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1.1320×1.50%=169.8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169.80=11,150.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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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七: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该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75%=101.25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101.25=13,398.75 元
例八: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 个
月,该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4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00=14,000.00 元
赎回费用=14,000.00×0.5%=70.00 元
净赎回金额=14,000.00-70=13,930.00 元
例九: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7 个
月,该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500=15,000.00 元
赎回费用=15,000.00×0.2%=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5,000.00-30=14,970.00 元
例十: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 年,
该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00=16,000.00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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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资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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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资产净值。
持有人利益时。
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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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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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转换
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
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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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
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
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
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但未满 31 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适用申购费
率为 0;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
为 1.2%。则计算如下:
转入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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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的净值=50000×1.1000×(1-0.5%)
÷(1+1.2%)÷1.2000=46151.42 份
例 2: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至 T 日其持
有期大于 7 日且未满三十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A。
T 日,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T 日该代
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 A 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5%,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 A 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 A 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的基金份额×T 日
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混合的净值×(1-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的赎回费率)÷(1
+申购费补差费率)÷T 日诺安货币 A 的净值=50000×1.20×(1-0.50%)÷
(1+0)÷1= 59700.00 份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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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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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以实现对沪深 300 指数的
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组合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95%,其中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
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
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
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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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
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
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备选成
分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将采用复制为主,
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动组合,通过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
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依靠公
司宏观、中观以及微观研究,优先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对行业、个股进行
超配或者低配;同时,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
挑选少数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以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
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将按照沪深 300 指数各成分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控制好跟
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预期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
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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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法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判
断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分析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不同
行业表现的差异以及当前各个行业景气度水平和估值水平,并采用数量化分析与
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重点研究的标的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业绩增长明确、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行行业和个股的增强性配置。
a) 替代部分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标的指数部分成份股可能因为长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资股票等因素,
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该成份股。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份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
高的其他成份股进行替代;若成份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
份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b)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若明确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流动
性冲击等因素,在某个限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交易计划对相关成份
股进行替换。
c) 主动投资潜力较大的非成份股
本基金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自下而上的研究成果,精选数量较少的成份股
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在最有把握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
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
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
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
要,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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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沪深 300 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a)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按照既定指数编制方法公布的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定期
调整结果,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公告,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a)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
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
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
运行。
b)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
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本基金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以“跟踪误差”为指标,控制
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误差为测算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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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n 为计算区间,本基金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
交易日(含当天)。
将日跟踪误差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
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含当日)。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5%,则基金
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
调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以内。当跟踪误差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
由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作出判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
险度的周或月跟踪误差,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
慎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信用管理和个券α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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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
资。
四、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二)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
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原则;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
调整方案;审定基金投资策略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理,负责增强性投资的个股选择等。
(1) 研究支持:指数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监测模型,对总体累积偏差、
行业偏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提供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行
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报告;运营保障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
基金经理参考;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方法构建被动组合,并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通过增强型投资方法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主动调整;
(4) 交易执行: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风险控制部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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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
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组合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95%,
其中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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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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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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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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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利益。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565,806,524.54 92.61
其中:债券 3,445,410.96 0.5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671,491.50 1.11
B 采矿业 35,916,970.50 6.00
C 制造业 308,286,362.44 51.4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22,907,629.00 3.82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2,204,097.60 2.04
F 批发和零售业 2,527,091.00 0.4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517,420.50 3.09
H 住宿和餐饮业 823,554.00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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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27,652,900.58 4.62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14,872,938.20 19.17
K 房地产业 6,168,741.00 1.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51,814.00 0.7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02,238.82 0.5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38,969.60 0.1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5,242,218.74 94.35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18,544.23 0.0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18.1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396.97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4,305.80 0.0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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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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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兴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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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
管措施。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
投资制度的要求。
截至本报告期末,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
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十二)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十三)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四)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值比例(%) 说明
(十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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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
表
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较
份额净
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③ ④
诺安沪深 300 增强 C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较
份额净
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③ ④
诺安沪深 300 增强 D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注:1、2018 年 08 月 22 日(含当日)起,原“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本基金,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中 C 类份额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开始有申购数据,C 类基金份额的指标计算自申购数据确
认日(2020 年 11 月 18 日)算起;自 2024 年 01 月 30 日起,本基金增加 D 类基金份额,分
设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其中 D 类份额自 2024 年 02 月 05 日开始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有申购数据,D 类基金份额的指标计算自申购数据确认日(2024 年 02 月 06 日)算起。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诺安沪深 300 增强 A
诺安沪深 300 增强 C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诺安沪深 300 增强 D
注:2018 年 08 月 22 日(含当日)起,原“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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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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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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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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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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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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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抗力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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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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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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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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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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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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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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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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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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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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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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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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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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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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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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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
产生的风险,本基金会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从而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
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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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五、管理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金收益水平。
六、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
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
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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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在大多数的情
况之下,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市场下跌的时候,可能面临基金
净值和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八、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
生较大偏离。
(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
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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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成份股以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中设置较低
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善而产生的风险;
九、声明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一般同类
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
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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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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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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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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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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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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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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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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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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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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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的基金费率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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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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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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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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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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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方为有效。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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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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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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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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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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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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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组合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95%,其
中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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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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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的约定;《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上述第 13)、20)、21)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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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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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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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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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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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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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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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权证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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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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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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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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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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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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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对账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
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
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查询服务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基金账号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
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
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
改账户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
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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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
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
制。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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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7-19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7-19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7-19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
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3-7-21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金增加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上海证券报》、
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告 《证券日报》 2023-8-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金增加大智慧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上海证券报》、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中国证券报》、
公告 《证券日报》 2023-8-7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3-8-31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9-7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9-11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第 3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9-11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9-11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 《上海证券报》、
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 《中国证券报》、
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3-9-13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
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3-10-25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金增加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上海证券报》、
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告 《证券日报》 2023-11-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金增加贵文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上海证券报》、
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告 《证券日报》 2023-11-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国元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海证券报》、
告 《中国证券报》 2023-12-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12-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沪深 300
增强增加中信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12-20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 《上海证券报》、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 《中国证券报》、
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3-12-28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
加广发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4-1-8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
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4-1-22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沪深 300
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 《上海证券报》 2024-1-30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1-30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1-30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1-30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1-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沪深 300
增强 C 增加华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金增加玄元保险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上海证券报》、
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告 《证券日报》 2024-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沪深 300
增强增加开源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沪深 300
增强 D 增加工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4-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金增加排排网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上海证券报》、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中国证券报》、
公告 《证券日报》 2024-2-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证券时报》、
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上海证券报》、
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告 《证券日报》 2024-3-7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4-3-29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沪深 300
增强 C 增加首创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上海证券报》 2024-4-9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中国证券报》、
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4-4-22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上海证券报》、
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 《中国证券报》、
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4-5-7
《证券时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分基金在直销渠道的申购起点金额、最小 《中国证券报》、
追加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4-5-24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期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准予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12 号)
三、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文件
四、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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